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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詹某某危险驾驶案)_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龙检刑不诉〔2020〕Z463号

被不起诉人詹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321197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为广东省深圳市大鹏新区**区**号,现住址为广东省深圳市大鹏新区**区**号,个体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3日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17日取保候审。

本案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詹某某饮酒后于2020年7月13日0时50分许,驾驶粤BP****号牌小型汽车在行驶至大鹏新区**街道**路段时,被现场设卡查车的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对被不起诉人詹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09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詹某某血液检出乙醇,含量为106.65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查获经过、受案登记表、视频资料、证人证言、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书、被不起诉人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犯罪情节轻微,无其他从重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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