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部一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詹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428198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武城县,住山东省武城县**街道**村**号。因涉嫌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武城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11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詹某某涉嫌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份至2020年7月份,犯罪嫌疑人詹某某在明知不能修改国家机关证件的情况下,应马某某(另案处理)的要求,对已失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进行修改。詹某某利用PS软件对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扫描件上的日期进行修改,共修改了5次,提供给马某某5份20多张变造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产品B),获利30元,由马某某提供给他人使用了。2020年8月8日,犯罪嫌疑人詹某某经办案民警现场口头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变造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2.证人马某某、董某某的证言;3.犯罪嫌疑人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詹某某变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构成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詹某某不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违法所得依法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武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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