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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詹某某故意伤害案)_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沪徐检一部刑不诉〔2020〕458号

被不起诉人詹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1021992********,汉族,大学文化,上海**科技有限公司网络工程师,户籍在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村**小区**号楼**单元**号,暂住**路**弄**号**室。2019年12月2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9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叶文慧,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詹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函告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8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詹某某在本市徐汇区**路**号门口与被害人陈某某因琐事引发肢体冲突,詹某某殴打陈某某致伤。经鉴定,被害人陈某某遭受外力作用致牙齿脱落2枚以上,构成轻伤二级;眼部挫伤、肢体关节损伤,均构成轻微伤。詹某某遭受外力作用致手一处创口长度1.0cm以上、体表擦伤面积20.0cm2以上,均构成轻微伤。

2019年12月23日被不起诉人詹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并积极赔偿被害人陈某某损失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验伤通知书,上海**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被不起诉人詹某某故意伤害的事实。

2.案件接报回执单、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证明本案案发经过及被不起诉人詹某某的到案情况。

3.谅解书,证明被不起诉人詹某某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4.被不起诉人詹某某的供述,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本案事实。被不起诉人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不起诉人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詹某某具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被不起诉人詹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6日

附件: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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