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筠检一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詹某某,女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532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筠连县,住筠连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筠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张宇,四川蜀筠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筠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詹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詹某某经营的小吃店与被害人辛某某经营的足浴店相邻。2019年10月25日14时许,因辛某某将詹某某店铺广告牌损坏,詹某某遂找到辛某某理论,二人言语不合发生抓扯。后詹某某将辛某某推倒在地,并用脚踢辛某某腹部致辛某某受伤。经鉴定,辛某某右侧第6、7肋骨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
2019年10月25日,被不起诉人詹某某经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2020年4月27日,被不起诉人詹某某赔偿了辛某某4.018万元,取得辛某某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情节,且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宜宾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筠连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筠连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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