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徐检刑不诉〔2020〕Z166号
被不起诉人詹某某,男性,1981年3月1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5198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住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徐闻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5日被徐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徐闻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9日被徐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谢人詹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2日22时40分,詹某某在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徐城街道贵生公园后面“**小区“**栋**房持拳脚殴打林某某鼻和腹等部位致伤。经广东省徐闻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林某某受伤部位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20年6月2日被不起诉人詹某某一次性赔偿60000元人民币给被害人林某某,双方自愿达成和解,詹某某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系初犯、偶犯,积极赔偿被害方,与被害方达成和解,并取得被害方谅解,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决定对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徐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徐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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