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詹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524199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系**街道**建设工地工人,户籍地河南省商城县**镇**村**组,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0日被杭州市公安局钱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钱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詹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月*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詹某某在杭州市钱塘新区**街道**建设工地食堂内,因琐事与本单位同事代某某发生冲突,并互相厮打。冯某某(已不起诉)也与詹某某共同将代某某殴打致伤。经鉴定,被害人代某某左侧颧弓骨折符合钝性外力作用所致,构成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詹某某于2019年10月19日已赔偿被害人代某某人民币48000元,冯某某于2019年11月11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两人均已获得代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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