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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詹某某故意伤害案)_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麻检一部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詹某某,,193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811937********,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麻城市,住湖北省麻城市**镇**村**垸**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5日被麻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麻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8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詹某某在麻城市**镇**村**垸的田畈做农活时,发现聋哑人吴某某(女)在做动作骂他,便拿着手上做农活的锄头柄对吴某某进行殴打,致其左手尺骨骨折、左眶周挫伤、左大腿等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经麻城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其伤情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詹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吴某某的损失共计15000元,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到案经过、民事赔偿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唐某某、姜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4、被不起诉人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已年满七十五周岁,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麻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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