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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詹某某故意伤害案)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夷检一部刑不诉〔20201

被不起诉人詹某某,男,199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5211992********,汉族,大学文化,系宜昌市亭区****。出生地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住宜昌市夷陵区******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711日被宜昌市公安局夷陵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昌市公安局夷陵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詹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4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6813时许,被不起诉人詹某某在宜昌市夷陵区******组公路上与被害人陶某某因会车发生纠纷并引发抓打,后詹某某将陶某某踢倒在公路边水沟内,致其左肩关节脱位。经宜昌仁和司法鉴定所鉴定,陶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詹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赔偿被害人陶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和解协议书、身份信息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陶某某的陈述;4.宜昌仁和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5.被不起诉人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宜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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