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沪浦检刑不诉〔2021〕46号
被不起诉人詹某某,性别:**,197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308221974********,**族,**文化,个体业主,户籍在浙江省常山县**镇**村**号,暂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路**弄**号**室。2012年2月因赌博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罚款人民币500元;2018年1月因变造证件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21年1月11日因涉嫌盗窃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起至案发,被不起诉人詹某某为非法牟利,让他人将其负责经营的本区**路**号**店电能表进行私自改装,采用表内铜丝短接电流计量回路的方式窃电。经鉴定,2020年1月至2020年10月间,被不起诉人詹某某窃电价值总金额为人民币4,062.15元。
2021年1月11日,被不起诉人詹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 被不起诉人詹某某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2. 被害单位舒某某的陈述,证实2020年10月22日,其和同事在日常工作过程中,发现被不起诉人詹某某负责经营的本区**路**号**店有私自改装电表盗窃电力的情况。
3. 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调取证据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发还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依法调取涉案地址电表,并已发还电力公司的情况。
4. 国网上海市**公司浦东供电公司营销部出具的窃电金额的情况说明,证实经过计算**路**号**店2020年1月至2021年10月窃电价值总金额为人民币4,062.15元的情况。
5. 上海市电能表强制检定站检定结果通知书,证实送检的**路**号**店的电表计量性能不合格的情况。
6. 国网上海市**公司电费账单,证实被不起诉人詹某某已经缴纳电费及违约金的情况。
7. 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案发及抓获经过,证实被不起诉人詹某某的到案情况。
8. 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常住人口信息及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档案卡片详细信息,证实被不起诉人詹某某的身份及劣迹情况。
本院认为,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且具有自首情节,能认罪认罚,又已补缴电费及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处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做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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