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福检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詹某某,女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1221990********,汉族,初中文化,原系深圳市**有限公司“**名厨”餐厅店长,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饶平县**镇**号。因职务侵占嫌疑,于2019年6月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6月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詹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9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于2019年11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于2020年1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19年10月7日、2019年12月15日、2020年2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深圳市**有限公司成立于2018年6月,系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为深圳市福田区**街道**社**路**号**栋**。被不起诉人詹某某是深圳市**有限公司**名厨餐厅的店长,负责餐厅的食材采购、酒水采购、营业收支等日常管理事务。2019年1月初至2月底,被不起诉人詹某某在担任潮州名厨餐厅店长期间,多次在向深圳市**有限公司财务范某某申领用于潮州名厨餐厅日常食材、酒水采购的支出款项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应支付给食材供货商及酒水供货商的部分货款共计人民币91576.6元占为己有。经查,其中应付食材供货商的货款为人民币63848元,酒水供货商的货款为人民币6178元。另外,被不起诉人詹某某在担任**名厨餐厅店长期间,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使用餐厅联络客户的微信(微信号:czys********收取了**名厨餐厅2019年1月及2月的营业款人民币21550.6元,并将该款转至个人微信账户用于个人消费及偿还债务。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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