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詹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至10月,被不起诉人詹某某先后多次至义乌市佛堂镇浙中农副产品物流中心**区**号被害人张某某经营的黑鱼摊位,以出示微信待支付界面令被害人张某某夫妻误以为付款成功的方式骗取共价值人民币19000余元的黑鱼。现被不起诉人詹某某的家属已代为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诈骗罪。因被不起诉人詹某某系初犯,具有坦白情节,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义乌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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