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瑞检一部刑不诉〔2020〕71号
被不起诉人詹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24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乡**村**号,住址同上。2007年4月24日因犯强奸罪被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于2014年11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7日被瑞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8月23日被瑞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8 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福建省安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盛大庆,江西泰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瑞昌市公安局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詹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8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6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4日补查重报。
瑞昌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5月至2017年1月间,陈某甲(已判决)以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领秀华城27号楼1单元402室、 11栋601室和山东省潍坊妇幼医院旁的某小区6栋1单元110室等地作为诈骗窝点,陆续吸收杨某某、陈某乙、苏某某、吴某某、陈某丙、陈某丁、陈某戊、陈某己、王某某(均已判决)、被不起诉人詹某某、陈某庚(另案处理)等人组成诈骗犯罪团伙实施诈骗活动。该犯罪团伙通过建立虚假赌博网站,采取手机微信加好友的方式联系被害人,诱使被害人在其建立的网站上建立私人账户参与赌博,并承诺稳赚不赔,以小额获奖提现诱骗被害人汇入大额资金,并以继续充值成为VIP、交纳账户解冻款、保证金才能提现为借口诱使被害人继续充值后不予提现,将网站关闭的方式对被害人柯某某、蒋某某、邓某某、付某某、宫某某等人实施诈骗,诈骗金额共计160余万元。该犯罪团伙分成四组,每组有组长和员工,被不起诉人詹某某是组员,负责微信聊天,发送诈骗网站链接,诱骗被害人向虚假赌博网站充值。上述诈骗事实分述如下:
1、2016年12月27日,吴某某使用“欧阳某某”微信诱骗被害人柯某某在该诈骗团伙虚假葡京娱乐城赌博网站参与“重庆时时彩”赌博,吴某某承诺每笔钱稳嫌10%。12月28日,柯某某以每次1万元充值两次到李某某1313847****支付宝账户,能按时收到返利并可以提现。随后,被害人柯某某便逐步加大投资力度,12月29日充值2万到李某某62170036100********建设银行卡账户上,按照“欧阳某某”的指导能成功赢钱并及时提现,12月29日又充值46万元到李某某62170036100******** 建行卡账户,此时,被害人柯某某充值金额已达50万元。12月31日按网站客服要求充值20万元到张某某62268220134********账户上,后被害人柯某某发现无法从网站个人账户中顺利提现,“欧阳某某”以必须申请VIP、交纳账户解冻款为由继续诱骗被害人柯某某于2017年1月3日、4日共向张某某账号汇入41.5万元,转账后账户解冻,但不能提现。1月5日,“欧阳某某”提供的网站关闭,被害人柯某某被骗111.5万元。
2、2016年12月份,陈某甲及吴某某等人通过使用微信聊天的方式诱骗被害人蒋某某在陈某甲建立的虚假网站上建立私人账户参与赌博,承诺每笔钱稳赚10%,对被害人蒋某某实施诈骗,被害人蒋某某向陈某甲等人提供的李某某1313847****支付宝账户充值6.5万元,向马某某621226270080********的账户转账5万元,后该网站关闭,被害人蒋某某被骗11.5万元。
3、2016年12月22日,杨某某使用微信名“李某某”诱骗被害人邓某某在陈某甲建立的虚假赌博网站注册赌博,并提供李某某1313847****支付宝账户及银行账号62170036100********给被害人邓某某充值,刚开始被害人邓某某发现中奖率很高,12月28日被害人邓某某发现其账户被冻结,账户登录不上,充值的2.2万元无法取现,“李某某”联系不上,被害人邓某某被骗2.2万元。
4、2016年12月27日,被害人付某某通过被害人邓某某介绍在陈某甲建立的虚假赌博网站注册参与赌博,向“李某某”的62170036100********账号转账,当日可以提现,次日其再次向该账号充值3.47万元,后发现其账户无法登陆,“李某某”无法联系,被害人付某某被骗3.47万元。
5、2016年7月18日至9月3日,陈某乙使用微信聊天的方式诱骗被害人宫某某在陈某甲建立的虚假赌博网站上注册参与赌博,刚开始被害人宫某某操作成功,盈利10%,后用微信转账1.645万元进行充值后,无法操作,不能取现,被害人宫某某被骗1.645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瑞昌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詹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瑞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瑞昌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瑞昌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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