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茂电检一部刑不诉〔2020〕Z25号
被不起诉人詹某某,男性,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3196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镇**村,现住址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镇**村。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月8日被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詹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9年11月初至11月27日,詹某某在茂名市电白区**镇**村山岭处开设翻摊赌博,赌场每天参赌人数约20人以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签认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调取手机号码通话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是初犯,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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