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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詹某某走私普通货物案)_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刑检刑不诉〔2020〕Z155号

被不起诉人詹某某,男,1969年7月16日出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号码:0193****,汉族,文化程度大专,系甲工厂临时负责人,暂住东莞市**镇**路****三期*栋*房(户籍所在地为台湾省**市**区**路*段)。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9年1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3日采取取保候审,2020年6月16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指定地点为东莞市**镇**路****三期*栋*房)。

本案由东莞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詹某某、任某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甲工厂系一家在本市塘厦镇某某工业区从事塑胶玩具生产、销售的三来一补加工企业,被不起诉人詹某某、任某某(已不起诉)分别任该厂临时负责人、经理。2003年6月初,甲工厂因经营不善停产,拖欠工人3个月工资和厂房租金,工人多次聚集闹事。同年6月10日,詹某某、任某某经商量后,决定将甲工厂用保税合同进口的部分原材料和成品、半成品卖给收废品的廖某某,以筹集70余万元资金用于支付工人工资。同年6月13日,廖某某在甲工厂装货时,被东莞海关缉私分局民警当场查获。经统计,甲工厂一共销售保税货物96364.85千克,合计偷逃税额283499.82元。

本院认为,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东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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