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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詹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景珠检一部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詹某某,女性,1964年****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3602031964********,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均为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号,景德镇市**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景德镇市公安局珠山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次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7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景德镇市公安局珠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詹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5日11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詹某某在景德镇市珠山区御窑厂风景路大门口值班期间,被害人杜某某要求詹某某开门让其进入,詹某某在大门里面告知有领导检查不能进,杜某某则站在大门口等待。11时50分许,工地监理彭某某敲门要求进入,詹某某从门缝中确认彭某某身份,并看见被害人杜某某站在监理后面,詹某某再次告知被害人杜某某不要跟着进来并将电动大门打开一个人能够通过左右的宽度,让彭某某进入。詹某某看到彭某某进来后就立刻按开关关闭电动大门,与此同时,詹某某看到被害人杜某某快步往门口跑来,微侧着身体想通过正在关闭的大门,詹某某立刻按暂停键,此时被害人杜某某已走到大门中间,而电动大门因惯性并没有立即停住,将正在通过大门的被害人杜某某夹住。在看到大门夹住人后,詹某某立即将电动大门打开,门开后被害人杜某某就躺倒在地并口鼻出血。此时,正在门外执勤的景德镇市公安局珠山分局珠山派出所民警立即拨打120急救,随后120急救人员将被害人杜某某送往景德镇市第一人民医院救治。执勤的珠山派出所民警同时将被不起诉人詹某某带走调查,后将该案移送刑事警察大队处理。12时45分许,被害人杜某某经抢救无效后被宣布死亡。

景德镇市**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已向被害人家属支付赔偿金65万元,被害人家属对詹某某进行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查询单、到案经过、现场照片、急救病历、赔偿协议书、谅解书、收条等书证;2.证人汪某某、彭某某、王某某、潘某某、李某某、张某某等人证言;3.被不起诉人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且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等情节,且被害人对危害结果发生具有一定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景德镇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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