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浏检一部刑不诉〔2020〕78号
被不起诉人詹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23197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浏阳市,住浏阳市**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9月7日被浏阳市森林公安取保候审。
本案由浏阳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詹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20年10月26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年初,被不起诉人詹某某个人投资并经营的浏阳市**鞭炮烟花厂为达到安全生产标准,需要在老厂区旁边的山岭里新建标准化花炮成品仓库。2018年4月,被不起诉人詹某某租赁了浏阳市**镇**村**大组**村民小组境内的**至**坡一带的山岭。2018年6月至2019年初,被不起诉人詹某某在未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等使用林地手续的情况下,雇请了廖某某、马某某等人的挖机、铲车在其租赁的**至**坡一带的山林内施工作业。在被不起诉人詹某某指挥下,施工机械采用开挖山体泥石、平整山岭土地的方式,推挖平整山岭建设地基,致使山林木植被严重毁坏,地表大面积裸露黄泥土。2019年2月25日,浏阳市**鞭炮烟花厂与浏阳市**鞭炮烟花厂合并重组为浏阳市**鞭炮烟花制造有限公司,原厂分别改称为公司的**工区、**工区,被不起诉人詹某某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工区实际由詹某某独立控制并经营管理,**工区实际由张某某独立控制并经营管理,各工区事务均由各实际控制人决策实施并负责。经浏阳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鉴定,被不起诉人詹某某非法占用的农用地面积为16.368亩,系一般商品林地。
被不起诉人詹某某于2019年8月23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前被不起诉人詹某某已在动土裸露的空地上栽植树木复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案件登记表、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犯罪线索移送书、调查报告、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到案经过、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租用面积明细表、土岭旱地租赁协议、林权证、行政处罚决定书、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平面布置图、通知、卫星图片等书证;2、证人喻某某、胡某甲、胡某乙、胡某丙、李某甲、李某乙、张某某、严某某、黄某某、廖某某、马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詹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造成林地大量毁坏,面积达16.368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犯罪情节较轻,具有以下从轻、减轻情节:一是案发后,犯罪嫌疑人詹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是犯罪嫌疑人詹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三是犯罪嫌疑人詹某某对企业整改扩建是为了达到市安监部门的安全整改要求,主观恶性较小;四是案发前已积极补植复绿,案发后制定了复绿方案并缴纳复绿保证金,减少了对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詹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日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