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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詹某某非法采矿案)_遵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遵检一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詹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8196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遵化市**乡**村,现住遵化市**小区。2019年12月19日因涉嫌非法采矿罪被遵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詹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3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詹某某于2005年6月20日以其姐夫赵某某名义承包遵化市堡子店镇孟家铺村北地下铁采矿,在没有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于数月后开始非法开采铁矿石,并且在2006年9月份被政府相关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后继续非法开采铁矿石至2007年底。2018年12月,经中国冶金地质总局第一地质勘查院对非法开采的矿石量进行勘测鉴定,认定詹某某非法采矿采出矿石总量为43169吨。2019年7月15日唐山市价格认证中心关于非法开采43169吨铁矿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43169吨铁矿的价格为11560599.00元。

本院认为,詹某某的上述行为发生在2006-2007年,遵化市公安局于2018年6月15日立案,由于非法采矿罪最高刑期为七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87条的规定,该案的追诉时效为十年,该案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遵化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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