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职检刑不诉〔2019〕190号
被不起诉人詹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4451221994********,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广东省**县人,住广东省**县**镇**巷**号。2019年3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詹某某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罪,于2019年6月2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2019年10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4年以来,詹某甲在临沂分别成立:临沂市**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临沂**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两家公司,詹某甲系两家公司实际控制人,并伙同被不起诉人詹某某利用临沂***服务有限公司,以三家公司的名义在没有任何实体货物交易的情况下,接受山东、河南、河北、广东、福建、吉林六省上游22家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采取冒用其他单位出口报单,伪造提运单等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詹某某是否具有骗取出口退税的目的和行为的事实不清,现有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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