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温龙检一部刑不诉〔2020〕637号
被不起诉人詹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011991********,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号**室,原厦门**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温州区域的负责人,群众。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9年7月15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8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潘婧静,浙江震瓯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詹某甲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被不起诉人詹某甲在担任厦门**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温州负责人期间,该公司参与了温州市龙湾区民政局组织的龙湾区政府购买养老服务一类、二类、三类对象项目的投标。为了提高中标几率,被不起诉人詹某甲通过他人伪造了北京市大兴区*甲镇人民政府社区服务中心、*乙镇人民政府社区服务中心、*丙镇人民政府社区服务中心、*丁镇人民政府社区服务中心、*戊镇人民政府社区服务中心的五枚公章,加盖在其伪造的《居家养老服务合同》上。经查,北京市大兴区*甲镇、*乙镇、*丙镇、*丁镇人民政府未设立社区服务中心。
2019年7月15日,被不起诉人詹某甲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有被不起诉人詹某甲的供述及证人苏某某、时某某、郑某某、马某某、詹某乙的证言、前科查询、归案经过、身份信息、龙湾区政府采购招标文件、厦门**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电子标书、审计事项移送处理书、北京市**社区服务中心在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大兴分局登记情况详情等证据予以证实,证据间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詹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较轻,认罪认罚,且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詹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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