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詹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8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地重庆市铜梁区**镇**村**组**号,现住重庆市**小区**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7日被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詹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5日中午,犯罪嫌疑人詹某甲在重庆市铜梁区水口镇老家饮酒后,驾驶渝CS****号二轮摩托车从水口镇老家出发,向铜梁城区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铜梁区大北街老中医院路段被民警查获。经鉴定,案发时詹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5.4mg/100ml。被告人詹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车驾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詹某乙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詹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乙醇检验报告;
5.呼气酒精测试记录、血液提取记录;
6.法律文书、抓获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詹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危险驾驶行为,案发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5.4mg/100ml,未造成严重后果,犯罪情节轻微。其具有坦坦白情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詹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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