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虎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詹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12 月16 日15 时许,被不起诉人詹某甲因怀疑苏州**医院实际经营方侵害自己股东权益,带领其弟弟詹某乙等人在**医院门口与游某甲等人发生肢体冲突。被不起诉人詹某甲挥拳击打被害人游某甲脸部,致被害人游某甲面部裂伤。经鉴定,被害人游某甲的损伤属轻伤二级。
归案后,被不起诉人詹某甲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已经承担医疗费用及赔偿损失,被害人谅解后不要求追究刑事责任。
在审查起诉阶段,被不起诉人詹某甲自愿认罪,并在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眼镜(照片);
2.书证:谅解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3.证人詹某乙、游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游某甲的陈述;
5.被不起诉人詹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6. 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7. 辨认笔录、人身检查笔录;
8. 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詹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系民间矛盾引发,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偶犯、认罪认罚、赔偿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詹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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