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詹某甲故意伤害案)_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虎检诉刑不诉〔2020〕68号

被不起诉詹某甲,男,1974 年**** 日生,身份证号码3503211974********,汉族,大学文化,苏州**医院股东,住福建省福州市******单元。被不起诉人詹某甲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 年12 月17 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虎丘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虎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詹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12 月16 日15 时许,被不起诉人詹某甲因怀疑苏州**医院实际经营方侵害自己股东权益,带领其弟弟詹某乙等人在**医院门口与游某甲等人发生肢体冲突。被不起诉人詹某甲挥拳击打被害人游某甲脸部,致被害人游某甲面部裂伤。经鉴定,被害人游某甲的损伤属轻伤二级。

归案后,被不起诉人詹某甲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已经承担医疗费用及赔偿损失,被害人谅解后不要求追究刑事责任。

在审查起诉阶段,被不起诉人詹某甲自愿认罪,并在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眼镜(照片);

2.书证:谅解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3.证人詹某乙、游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游某甲的陈述;

5.被不起诉人詹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6. 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7. 辨认笔录、人身检查笔录;

8. 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詹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系民间矛盾引发,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偶犯、认罪认罚、赔偿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詹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