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诸检刑不诉〔2020〕525号
被不起诉人詹某甲,男,195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251958********,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农民,住诸暨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24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詹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詹某甲和詹某乙均系诸暨市**镇**村村民,二人对本村“***”田畈一水田的使用权有争议。2019年6月至9月期间,被不起诉人詹某甲先后五次趁无人注意之际,窃得詹某乙放在该水田的小虾笼、大虾笼、旧钢管、丰球牌水泵。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詹某甲已与詹某乙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詹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盗窃罪,鉴于其自愿认罪认罚,且已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谅解,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詹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诸暨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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