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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詹某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三检未检刑不诉〔2019〕11号

被不起诉人詹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221974********,汉族,初中文化,在业,住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街道**小区**栋**房。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于2018年4月2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8年5月31日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詹某甲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9月3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0月15日、2018年12月29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8年11月14日、2019年1月24日两次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10月12日、2018年12月10日、2019年2月25日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初起,被不起诉人詹某甲伙同詹某乙、詹某丙、谭某某(均另案处理)在佛山市三水区辖区内先后开办了佛山市*甲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乙贸易有限公司等52家没有实际经营的空壳公司,并向佛山市三水区税务局申领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735份,合共税额超过1220万元;申领并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860份,合共税额超过225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詹某甲不起诉。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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