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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詹某甲非法拘禁案)_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绵涪检公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詹某甲,男,生于1980年**月**日,湖北省随州市人,公民身份号码429001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道**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2019年4月29日被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由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詹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罗某某、黄某某因发现被骗加入传销组织,为索要投入传销的钱款,遂组织邀约下线被不起诉人詹某甲及孙某某、赵某某、詹某乙、李某某等人商议,由罗某某、黄某某将大经理姜某某(男,48岁,本案被害人)约至罗某某位于绵阳市涪城区**街**号**栋**单元**楼**号的租房,大家一同要求被害人姜某某退钱,如果不退不准其离开。

2019年4月24日15时10分左右,黄某某、罗某某与被不起诉人詹某甲、詹某乙、李某某在罗某某租房,黄某某将被害人姜某某约至租房,被害人姜某某到后,上述人员与被害人姜某某商谈,期间,黄某某对被害人姜某某推搡、打头部、扇耳光,罗某某用热水壶砸被害人姜某某腿部,后孙某某、赵某某等人陆续前往租房,上述人员在租房内对被害人姜某某轮流看守至次日。

2019年4月25日上午,罗某某提议对被害人姜某某进行捆绑,并拿出床单,孙某某用床单将被害人姜某某手臂及身体捆绕一圈,用手握住床单,黄某某对被害人姜某某拳打脚踢,其余人员见状对黄某某进行劝阻。当日15时许,黄某某被劝离租房,其余人员继续在房间内看守并与被害人姜某某谈判,当日15时30分许,被害人姜某某使用酒瓶砸头、扎伤手臂自残,随后被送至医院治疗,后罗某某主动报警,本案案发。

到案后,被不起诉人詹某甲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詹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轻微,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詹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四川省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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