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南检刑不诉〔2020〕Z276号
被不起诉人詹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2031983********,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中共党员,**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路**。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8日22时57分许,被不起诉人詹某某饮酒后驾驶川******号牌小型汽车行驶至深圳市南山区后海滨路海德三道路段时,被现场设卡查车的执勤民警查获,詹某某当场呼气酒精检测为100mg/100ml,随后其被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詹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11.53mg/100ml。
本院认为,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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