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盘检刑不诉〔2020〕116号
被不起诉人计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2331968********,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街道**路**小区**幢**单元**室,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20年5月8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计某某于2020年5月4日22时50分许酒后驾驶云******号“红旗”牌小型轿车从溪畔丽景小区停车场移至昆明市**路**层**路**边,将车交给其妻驾驶时,被民警查获。经对计某某血样检验,血液乙醇含量为175.34mg/100ml(乙醇/血),达到醉酒标准。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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