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计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濉检检一刑不诉〔2020〕755号

被不起诉人计某某,男,197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211975********,汉族,初中文化,皖北****工人,蚌埠市怀远县人,住濉溪县****小区****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濉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濉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次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可以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该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7月22日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8月2日退查重报;因案情重大、复杂于2020年9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9月17日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10月17日二次退查重报。

濉溪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5月23日22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计某某无证驾驶皖******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濉溪县410省道自东向西行驶至6km+100m处(濉溪县刘桥镇政府路段),与同方向被害人沈某某驾驶的皖******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计某某受伤及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濉溪县交警大队认定,沈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计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后经抽血检测,计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2.03mg/100ml,属醉酒驾驶。

经本院审查发现该案检材提取和密封方式不合法,鉴定过程和方法不符和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故认定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经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后,本院仍然认濉溪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计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淮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濉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