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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计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计成志)(公开版)_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检一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计某某,男,1987年1月1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21987011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榆树市弓棚镇******组现住址同上,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德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计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4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30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计某某驾驶京N*****号轻型普通货车沿102国道由长春往哈尔滨方向行驶,行至1126.5公里处时,与道路中间金属隔离带相撞,造成车辆损坏、金属隔离带损坏、计某某本人受伤、被害人吕某某死亡的交通事故。经德惠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计某某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计某某已与被害人吕某某家属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且赔偿了公路损失。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并赔偿了公路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德惠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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