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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计某某非法经营案)_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吴江检二部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计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525197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住苏州市吴江区**镇**弄**号,被不起诉人计某某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吴江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7日经本院决定并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计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7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至2020年1月期间,被不起诉计某某之妻金某某(另案处理)在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的情况下,从杨某某(另案处理)处购进烟花爆竹并告知于被不起诉计某某,后在两人共同经营的位于苏州市吴江区**镇**路**号“**商行”店内予以非法销售。非法经营金额人民币58000余元。

归案后,被不起诉人计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2020年10月26日,被不起诉人计某某自愿认罪,并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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