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梨检一部刑不诉〔2021〕20号
被不起诉人纪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8821983********,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现住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园**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18日被梨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1年1月22日被梨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梨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纪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30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纪某某驾驶辽H****5、辽H****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沿京哈公路自东向西行驶,当行驶至京哈公路梨树县**镇**路口时与自南向北横过道路的被害人孙某某发生碰撞,致车辆损坏、被害人孙某某被撞死。被不起诉人纪某某负主要责任。被害人孙某某负次要责任。被不起诉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纪某某投案自首且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且民事部分已赔偿并取得被害方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四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梨树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5日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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