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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顺检刑不诉〔2020〕Z69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红,女,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481198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锦上西路2号畔海御峰花园2座1101,现住广东省**锦上西路2号畔海御峰花园2座1101,联系电话139*******。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被顺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8月21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6日0时18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甲醉酒后驾驶粤XFW****号牌小型轿车行驶至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南国中路宏润楼对开处,被执勤交警现场查获。

经鉴定,被不起诉人王某甲血液中的酒精成分含量为80.2mg/100ml。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某某,于2020年8月26日签署了《认某某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积极悔罪。被不起诉人认某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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