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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梁某某交通肇事案(梁明庆)(公开版)_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检刑检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301975********,苗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龙山县,住龙山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龙山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3日被龙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本案由龙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9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2日6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梁某某驾驶湘******中型自卸货车,从龙山县城往召市镇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召市镇X013线前卫村7组路段遇行人在路上通行时,未采取有效避让措施,致使所驾车辆将行人张安桂碾压造成当场死亡。事发后,梁某某立即报警并在现场等待,龙山县交通警察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梁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2020年4月27日,梁某某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被害人家属谅解。

2020年2月22日,事故发生后梁某某主动报警投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梁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因其具有如实供述自身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主动投案,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并获得谅解,初犯的量刑情节,并系过失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8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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