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值班律师:王朝辉,河南孙车晓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漯河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6日,被不起诉人丁某某驾驶鲁H32F**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行驶至S220与S238线交叉口右转弯时,与沿S220由南往北直行的王某某骑行的“绿佳”牌两轮电动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王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鉴定,犯罪嫌疑人丁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双方已达成和解。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在案发后主动在案发现场等待民警,并配合调查,如实供述。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鉴于被不起诉人丁某某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丁某某作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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