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检刑检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827196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来凤县,家住湖北省来凤县**镇**村**组**号,现住来凤县**镇**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龙山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9日被龙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本案由龙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6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在湖北省来凤县**镇华龙城小区田某某家中饮酒后,驾驶杨天之的车牌号为鄂******的灰色大众小轿车,从湖北省来凤县往湖南省龙山县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龙山县**街道**道信合大院前路段时,被龙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丁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20.9251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2020年4月16日,丁某某被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其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且未造成任何事故,认罪态度较好,决定对丁某某不起诉。
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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