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绿检一部刑不诉〔2020〕46号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021987********,回族,中专文化,工作单位:长春市一汽富盛思维尔公司,非党员,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4日被长春市公安局绿园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绿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丁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14日,在长春市绿园区西城家园小区物业1楼大厅内,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因琐事与被害人赵某及其母亲童某某发生争执,丁某某用拳脚对赵某头部等多处进行殴打致伤,经鉴定赵某外伤致左侧鼻骨及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其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丁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其无前科劣迹,案发后认罪悔罪态度好,积极赔偿被害人赵某的损失,与被害人和解,得到被害人谅解,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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