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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丁某)(公开版)_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坝检一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丁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8221970********,回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泌阳县**乡**村**,现住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镇**村。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5月24日被安顺市平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经本院批准,被安顺市平坝区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23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顺市平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丁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8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10月15日至2019年11月15日、自2019年12月13日至2020年1月10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19年10月1日至2019年10月15日、2020年2月11日至2020年2月2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4日,被告人丁某甲(已起诉)在未取得《营业执照》、《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销售柴油,雇佣被不起诉人丁某为其非法经营柴油驾驶油罐车辆,至同年5月23日丁某被抓获时止,共计帮助丁某甲销售了28万余元的柴油。

被不起诉人丁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丁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从犯,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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