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和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和检一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9251991********,回族,高中文化,甘肃省和政县人,住和政县***乡***村**社*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和政县公安局于2020年6月8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和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4日21时50分许,丁某某醉酒后驾驶甘N3F050小型轿车从和政县鸿瑞佳苑行驶至和政县城关镇嘉恒广场时,被设卡民警依法查获,经鉴定,丁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平均含量为98.43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丁某某户籍证明,和政县公安局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抓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酒精呼气检测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示,行政处罚决定书;2.证人马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被不起诉人丁某某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王建杰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 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一第一款(二)项规定的行为,结合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酒精含量低,行驶距离不长等因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和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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