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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丁鹏举)(公开版)_**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院一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丁**,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71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县,住**县**镇**小区***路东**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4日被西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丁**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1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丁**酒后驾驶一辆黑色**牌小轿车(车牌号为:甘******)由北向南行驶至**县**镇**村路段时被**县公安局执勤民警查获。经对丁**抽取体内血液进行酒精含量检验,其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181.73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丁**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其认罪态度尚好,没有造成实际损害,确有悔改之意,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可从轻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丁**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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