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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万某)(公开版)_南阳市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南阳市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桐检五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万某,男,汉族,生于19**年**月**日,初中文化,身份证号码:***********,非人大代表、非中共党员、非政协委员,非公职人员,群众。现住:河南省*************,户籍地:河南省***************。2020年09月2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桐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1日,万某被桐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徐德立,河南熙盛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桐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万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9月20日10时14分,万某驾驶鲁*****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豫*****挂重型自卸半挂车,沿商桐206省道自南向北行驶至S227省道桐柏县************(原商桐206省道320KM),与自东向西横过公路的行人沈**发生碰撞后碾压,造成沈**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桐柏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万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不起诉人万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并与被害人法定代理人达成和解,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万某的供述与辩解

2、证人刘*、汪**、黄**等人的证言

3、人口信息登记表、前科查询、到案经过、鉴定意见书、赔偿协议、谅解书、认罪认罚具结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书证。

本院认为, 万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并与被害人法定代理人达成和解,取得谅解,且认罪认罚。决定对万某不起诉。

     南阳市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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