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福检一部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三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3211971********,傈僳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泸水市,家住怒江州泸水市**镇**村委**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福贡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决定,于2019年5月11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贡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三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2020年2月2日、2020年4月17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下半年,被告人左某某、李某某等人找到被不起诉人三某某,并由被不起诉人三某某提供位于泸水市**镇**村**住宅作为开设赌场的场地,赌场以麻将“推豹子”的形式组织赌博,并设立“水箱”抽头渔利,赌场内被告人张某某和李某某在轮流管理水箱,同时被告人张某某在赌场内放高利贷,赌场每日参赌人数将近二三十人,每日抽头渔利数万元至数十万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三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情节轻微,经福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决定对三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福贡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