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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严容秋)(公开版)_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顺检刑不诉〔2020〕Z540号 

被不起诉人严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503197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炉冲组131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20日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严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7月15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7日22时21分许,被不起诉人严某某醉酒后驾驶粤EQ1****号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西华路路段时,被执勤交警现场查获。

经鉴定,被不起诉人严某某血液中的酒精成分含量为101.3mg/100ml。

被不起诉人严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某某,于2020年7月27日签署了《认某某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严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积极悔罪。被不起诉人认某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严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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