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严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50105198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系**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小区**幢**单元**号,住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园**幢**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2月2日被克拉玛依市公安局克拉玛依区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2月2日依法作出取保候审决定。
本案由克拉玛依市公安局克拉玛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严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被不起诉人严某某利用微信群组织他人在“大新疆麻将”网上游戏APP内进行赌博,抽头渔利共计人民币7000元。
案发后,严某某经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退缴全部违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电子数据、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严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本案系共同犯罪,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全额退缴非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理。综上,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对其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严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款物7000元作为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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