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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乔丰)(公开版)_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阜太检公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乔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904********0014,汉族,大学本科,系阜新**煤炭销售公司**,现住阜新市细河区**小区**室。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10月13日被阜新市公安局太平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太平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平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乔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20日左右,被不起诉人乔某某独自一人驾车来到被害人刘某某(乔某某前妻的母亲)的家中,用原先所持有的钥匙打开刘某某家的房门,窃取刘某某的中国工商银行卡一张(6212260710002613754)。2020年9月30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乔某某驾车来到太平区城南街道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用ATM机将刘某某工商银行卡中的2万元现金取出占为己有。2020年10月15日,乔某某家属已将2万元返还给刘某某,并取得了谅解。

以上事实有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被害人银行卡交易明细、被害人的陈述、谅解书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且已经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决定对乔某某不起诉。

    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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