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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乔军智)(公开版)_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会检一部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7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4197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通渭县,住通渭县********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3日被会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会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被不起诉人乔某某谎称到被害人牛某某经营的会宁县**砖厂打工,以预付工资为由骗取牛某某现金6000元。案发后,乔某某退赔被害人全部损失。

本院认为,乔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白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会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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