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甘肃省会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乔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被不起诉人乔某某谎称到被害人牛某某经营的会宁县**砖厂打工,以预付工资为由骗取牛某某现金6000元。案发后,乔某某退赔被害人全部损失。
本院认为,乔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白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会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