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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乔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公开版)_山西省古交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山西省古交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古检一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乔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11241993********,汉族,初中文化,装修工,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临县公安局石白头派出所,现住太原市**区**小区**。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经古交市公安局批准,于2020年1月14日被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9日转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16日被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古交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乔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不起诉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不起诉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乔某某因向马兰镇马兰矿第二招待所施工负责人高某某讨要装修劳动报酬未果,于2019年10月24日19时许,乔某某驾车来到古交市马兰镇马兰矿第二招待所,用手将招待所二楼楼道内的吊顶掰烂泄愤。经鉴定,马兰矿第二招待所二楼楼道内吊顶工程市场价值为6058元。

2020年1月17日被不起诉人乔某某与对方达成赔偿谅解协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乔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价值605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乔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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