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禹检一部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乔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3041975********,汉族,中专文化,蚌埠市***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住蚌埠市****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乔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0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乔某饮酒后驾驶皖C*****黑色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沿蚌埠市兴中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兴中路与东海路路口附近时,被交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其检测结果为133mg/100ml。
2020年4月22日,经安徽民正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的乔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4mg/100ml。
被不起诉人乔某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呼气酒精测试单、抽取血样登记表、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乔某的供述和辩解;
3.安徽民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4.户籍信息、归案经过等其他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乔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乔某血液中乙醇含量检测为134mg/100ml,无其他从重情节,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乔某不起诉。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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