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伊宁市检二部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乔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101********027X,汉族,个体户,住新疆伊宁市大业领地******(户籍所在地新疆伊宁市解放西路****),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9日被伊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伊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乔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1日01时07分,被不起诉人乔某醉酒驾驶新F*****号小型轿车,从伊宁市四川新村前路段行驶至伊宁市金陵二十八中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新疆中业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乔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03.4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乔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不起诉人乔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乔某相对不起诉。
伊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