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塔城市检一部刑不诉〔2020〕44号
被不起诉人也某某,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新疆塔城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8日被塔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塔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26日10时26分也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新XX的普通摩托车行至塔城地区塔城市奎屯-塔城362千米,被交通管理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经新疆科正司法鉴定所鉴定也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88.85mg/100ml(科正法鉴定所[2020]血鉴字第041号)。被不起诉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也某某酒后驾驶,酒精含量达88.85mg/100ml, 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塔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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