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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于富根)(公开版)_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乌头检一部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654221xxxxxxxx0412,汉族,初中文化,现住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xxxxxx二期xx号楼xxx室,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4日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开发区(头屯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9 月18 日22 时45分许,被不起诉人于某某驾驶车牌号码为新A3283B号现代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xx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发现,随即跟随其后挡停,发现有酒后驾驶嫌疑,随即对其进行呼气式乙醇含量检测,其乙醇含量检测结果为:l22mg/lOOml,涉嫌危险驾驶罪。后经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第一人民医院对其抽取静脉血样并委托新疆交通科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液乙醇含量为:106mg/lOOml,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于某某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决定对被不起诉人于某某不起诉。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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