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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于建建)(公开版)_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刑不诉〔2020〕986号 

被不起诉人于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82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邳州市**********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0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7日晚9时许,被不起诉人于某某至义乌市**街道***区*街**号后门处,趁四处无人之际,窃得被害人MU***停在此处的一辆车牌号为浙G88****黑色宝马轿车副驾驶座位上的深色手包一只,包内有3100元现金、5张20元面值的外币及收据单若干。2020年3月9日被不起诉人于某某在江苏省邳州市**派出所被抓获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现被不起诉人于某某已退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已构成盗窃罪,但鉴于本案盗窃数额不大,且已全额退赔并获得被害人谅解,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于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义乌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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